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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五、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報備於機關,並經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項規定(繳納代金之規定除外),或與機關另行議定。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