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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2
- 內容:
- (二)申請輔導間植造林者,每公頃第一年應種植至少六百株或如「獎勵造林實施要點」附表規定株數三分之一以上,並於第三年種植達每公頃規定株數。(四)未申請造林者,於九十四年六月底前完成每公頃均勻混植六百株以上林木,並維持其正常生長者,其長期作物得比照已申請造林者,最遲應於九十六年底前達到無超限利用作物。下列各項經檢查合格者,核發造林獎勵金:(一)第一年間植造林至少六百株或規定株數之三分之一者,核發造林獎勵金每公頃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第二年起依下列規定辦理:1、第二年造林達每公頃規定株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