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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依第一項規定撥交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其回饋金來源屬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提列六成供太陽光電設施所在鄉(鎮、市、區)公所,作為當地農地管理、農村建設、循環農業、環境教育及地方創生等農業發展所需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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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二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後受理之太陽光電設施開發案件,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由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