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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4-27
- 內容:
- 本項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僅適用於農業使用行為。 四、本項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應於 年 月 日前 申報施作完成 三、本項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僅適用於農業使用行為。 四、本項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應於 年 月 日前申報施作完成, 三、本項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僅適用於農業使用行為。 四、本項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應於 年 月 日前申報施作完成, 三、本項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僅適用於農業使用行為。 四、本項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應於 年 月 日前申報施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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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合併審查)十六、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後,發現毗鄰土地有兩件以上申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得合併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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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事項。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事項。破壞原有林相、 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 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事項。破壞原有林相、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事項。改變原有地形、破壞原有林相、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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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第七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 五、 新增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其他使用行為之 處置方式。 第七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 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 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 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 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 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 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 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 施後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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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合併審查)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後,發現毗鄰土地有二件以上申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得合併審查,分別核定或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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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1
- 內容:
- 四、各分局人員執行公務時,發現轄區內山坡地疑有違規開發使用行為者,應即通報。七、辦理通報工作確有績效者,由各分局報由本局彙整予以獎勵;工區一公里範圍內山坡地疑似違規開發使用行為,該監工負責人員未即時通報,經查證屬實者,由各分局逕依事實認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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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8-06
- 內容:
- 建立其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監督、檢查、審查等技術準據,俾供從事水土資源保育、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之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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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定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費用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行為,其種類及規模非屬同條第四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三、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其開挖整地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之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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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一般水土保持範圍)第八條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第二十四條 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其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依本法之規定應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其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依本法作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及相關安全措施下,得繼續其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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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委託辦理查報取締工作)第十一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查報、制止山坡地違規使用行為,得委託相關集水區治理機關(構)或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