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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3-10-08
- 內容:
- 係指依據現地土石流發生之自然條件,其影響範圍內具有保全住戶等因素,綜合評估後,判斷有可能發生土石流災害之溪流。土方量達十萬立方公尺或崩塌深度在十公尺以上者,其影響範圍內具有保全住戶等因素,綜合評估後,判斷有可能發生大規模崩塌災害之地區。(四)保全住戶:係指土石流或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時,影響範圍內居住之人員。五)風險等級:係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依現地地文及保全住戶等因子,評定風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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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31
- 內容:
- 前項多數決方式應以召開社區居民會議方式為之,其決議應有社區住戶成年代表一半以上出席且經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會議之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者:由社區組織代表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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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12-23
- 內容:
- 避免位於易致災區,以作為保全住戶疏散撤離後收容之場所;另在地有災害擴大之虞或易形成孤島地區, 建立保全住戶名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鄉(鎮、市、區)公所調查,建立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保全住戶與緊急聯絡人名冊(含弱勢族群),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表PR20 OO縣(市)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影響範圍保全住戶統計表 潛勢區 編號 *1 行政區 (2 風險 等級 初估保 全戶數 保全住戶住 址 實際保 全戶數 保全住戶人數 緊急聯絡人*3 在籍 人數 實居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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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1-30
- 內容:
- 五、住屋受災救助:受災 戶住屋因土石流入 侵達三十公分以上 且有居住事實之現 住戶,以一門牌為一 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