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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申請面積十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署長兼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公尺之交通系統由承辦業務組組長兼任召集人,承辦業務組副組長或協助之副總工程司申請面積十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署長兼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公尺之交通系統由承辦業務組組長兼任召集人,承辦業務組副組長或協助之副總工程司兼申請面積十公頃以 上或長度一千公尺 以上之交通系統由 副署長兼任召集人, 主任秘書或總工程 司兼任副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