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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三)三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以下。(四)四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以下。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一)一級坡至三級坡。(二)甚深層、深層及淺層之四級坡。(三)三級坡:坡度超 過百分之十五至 百分之三十以 下。(四)四級坡:坡度超 過百分之三十至 百分之四十以(三)三級坡:坡度超 過百分之十五至 百分之三十以 下。(四)四級坡:坡度超 過百分之三十至 百分之四十以保持技術規範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 護:(一)一級坡至三級 坡。(二)甚深層、深層及 淺層之四級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