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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31
- 內容:
- 二、為擴大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推動農 村再生計畫之參與, 自一百零六年度起農 村社區年度農村再生 執行需求之現勘作業 ,改由各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 ,爰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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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03
- 內容:
-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暫行作業要點。(輔導範圍)二、本小組輔導工程之範圍如下:(幕僚作業)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農村再生科科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工程輔導作業程序)七、本小組輔導工程之作業程序如下:(一)提選輔導工程:本小組工作人員於本局工程管考系統(http://mis.(三)工程輔導結果檢討會議工程輔導作業完成後,本小組應邀集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承包商有關人員於適當地點召開工程輔導結果檢討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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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9-02
- 內容:
- 主軸計畫及業務發展需求提報,其提報作業流程如下:(一)至本署委辦計管理系統(https:每年九月起召開下年度第一梯次委辦計畫先期作業審查會議。(三)每年十一月起召開下年度第二梯次委辦計畫先期作業審查會議。(四)委辦計畫案件上網招標相關作業,各提案單位依委辦計畫作業流程(附件三、四、五、六)辦理。十、委辦計畫變更之處理程序:(一)僅計畫名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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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4-19
- 內容:
- 應依據本署頒行之「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督導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辦理。各分署辦理督導轄區 委託或補助工程,應 依據本署頒行之「農 業部農村發展及水 土保持署工程督導 小組設置暨作業要 點」及本注意事項辦 理。各分局辦理督導轄區 委託或補助工程,應 依據本局頒行之「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水 土保持局工程督導 小組設置暨作業要 點」及本注意事項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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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1-31
- 內容:
- 度查定結果之核定及函送縣(市)政府辦理公告及通知作業。3.更正查定結果之通知作業。(二)農村水保署:1.綜理全國山坡地查定資料、疑義案件處理、查定工作之宣導、區)公所:協助縣(市)政府辦理查定結果公告作業。四、查定工作之執行如下(一)查定作業方式採圖資查定,由農村水保署運用山坡地調查資訊系統,就下列因子綜合判斷:1.無法以前款圖資查定時,由查定人員填具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實施現場作業檢核表(如附表),經農村水保署核可後,改採現場查定,並得利用現有之圖資,初步瞭解待查定土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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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九、經費估算原則:(一)以社區聚落群測量面積為計算標準,測量內容需符合國土測繪中心千分之ㄧ地形圖地測作業標準(誤差正負在二十五公分以內)並包含地形圖之GIS資料製作,測量面積至少需達十公頃,每公頃測量經費以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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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由本局所屬各分局組成初審小組,辦理初審作業。2. 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複審作業。複審小組審查委員須總額達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之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發包等作業,已逾完成期限,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農村社區阻礙工程施工者,應由申請單位自行排除,有影響作業進度者,經督促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刪減或終止工程經費。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申請須知 123 推動農村再生建設作業程序及審查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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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標題: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經執行機關核准後,始得執行開課作業;開課結束後三個月內應將實際開課資料上傳至該平台。五)自選課程詳如培根計畫開 課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 二),經社區與輔導團隊共 同討論後,依各階段規定時 數開設。於培根計畫開課詳細內 容規定,請參照培根計畫開 課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 二)辦理。tw /),經執行機關核准後,始 得執行開課作業;開課結束 後三個月內應將實際開課 資料上傳至該平台。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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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地質鑽探、測量、整地、施工便道之施設及其他相關前置作業,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報當地河川管理機關補辦申請許可。建 物資訊單一窗口服務 功能,內政部推行土地 參考資訊檔,訂有土地 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 以利各級政府機關建 置非屬土地法規定應 登記事項之土地或建 物相關資訊,其重建前 之拆除、地質鑽探、測 量、整地、施工便道之施 設及其他相關前置作 業,得依河川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先行使 用,並於三十日內報當 地河川管理機關補辦申 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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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其申 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 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 查依建造執照及雜項 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 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