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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標題:
-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5-31
- 內容:
- 受補助者應於接獲同意補助通知之日起,於下列期限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內容完成施工:一、住宅興建:二年。受補助者無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完工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內容施工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二、執行內容有虛報、浮報或違反法令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補助者,五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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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4-22
- 內容:
- 農村社區得由社區組織代表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於農村再生歷程網(http﹕//ep.四、社區申請類型與內容:社區申請之類型與內容,除須符合下列各款外,並應屬該社區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發展構想所列實施項目。(二)產業活化:產業活化之申請除須符合下列各項外,其內容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1、規劃設計:(1)農村社區產業資源調查、分析、診斷及輔導。申請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之社區,除依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申請外,亦應符合行政院核定農村再生政策方針及農村再生整體發展計畫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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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31
- 內容:
- 第 五 條 農村再生計畫內容如下:一、農村社區基本資料:包括農村社區名稱、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後續管理維護須說明內容、分工及執行方法;財務計畫之經費需求應軟硬體需求並重,實施內容之項目、數量、經費及社區配合資源應合理明確,並採分年分期方式實施。二、計畫內容結合在地特色資源,整體性考量,符合社區發展策略及願景方向。第 十六 條 農村社區得由社區組織代表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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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03
- 內容:
- 工程概要: ※資料統計至 年 月 日止 工程內容 工程金額 (單位:千元) 發包預算 契約金額 工 期 開工日期 預定完工日期 進度管理已完成工程內容: 2.尚未完成工程內容: 四、三級品管辦理情形 (一)主辦機關:工程稽查情形 (二)監造單位(以檢驗停留點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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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9-02
- 內容:
- 委辦計畫變更之處理程序:(一)僅計畫名稱變更,但辦理項目、內容及經費未變動或計畫經費下修幅度百分之十以內者,由各單位簽陳核准後會承辦單位( 同時辦理計畫名稱及辦理項目、內容之變更。2. 經費超出或下修幅度超過原提報額度百分之十者。 計畫項目、內容有大幅調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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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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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八、辦理內容:(一)整體規劃地區勘選評估調查。(二)籌辦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委託計畫,(三)辦理規劃項目、內容,請參照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章節目錄(範本)。經費估算原則:(一)以社區聚落群測量面積為計算標準,測量內容需符合國土測繪中心千分之ㄧ地形圖地測作業標準(誤差正負在二十五公分以內)經費申請額度為前三款個別經費之總和,並可依實際需求及辦理內容估算。200字內) 提 報 單 位 簽 章 本提報表所列內容,業經提報單位 年 月 日內部討論確認,擬經審查通過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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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五、 申請類型與內容:(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1. 環境改善及綠美化:各分局應將修正後內容填列初審結果彙總表(如附件三、附件六),檢附申請文件及工程實勘紀錄表( 複審:本局所屬各分局依附件五內容製作簡報,由本局複審小組依據附件十之審查評分項目辦理複審,各分局應依審查結果修正後實施。十一、執行優先順序排定原則:(一)提案內容包函下列項目優先辦理:1. 計畫內容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1) 非屬申請項目。(2) 非屬主管機關辦理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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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標題: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滾動式的討論農村再生計畫草案內容。4.具備召開社區會議之能力。八、培根課程應辦理之核心課程及檢核方式如(五)前四款課程內容得以講座、研習營、工作坊、個案討論、實務輔導 或其他方式辦理,但課程內容得依社區需求及特性擬定。(六)觀摩研習課程:進階班培訓社區實地參訪觀摩績優社區或指標性單 位。十八、增能課程內容:應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之需要,依農村發展主題進行課程規劃,並妥善利用增能課程,二十、增能課程開課規定:(一) 課程內容得以講座、研習營、工作坊、個案討論、實務操作輔導或其他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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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其內容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置、橋梁長度、最小跨距、橋墩基礎深度、工法、梁底高程及預定重建期程。 前項跨河建造物之 辦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 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 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 理機關,其內容應包括重 一、 本條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