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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水土保持維護)第九條 刪除(水土保持公共工程之推動)第十條 水土保持有關道路、排水系統、野溪治理、灌溉、防砂工程之興建及維護,得由地方人士組織委員會推動之,並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輔導、五、損害田地、房舍、道路、橋樑安全。六、有礙防洪、排水、灌溉、其他水資源保護或水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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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三、水庫或道路之修建或、養護。四、探礦、採礦、採取土石、堆積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水庫、道路之保育)第三十一條 水庫或道路管理機關,應編列經費,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其屬私有水庫或道路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實施維護工作。(水庫集水區內非農業使用之同意)第三十二條之一 於水庫集水區內修建道路、伐木、探礦、採礦、採取或堆積土石、開發建築用、開發或經營遊憩與墳墓用地、處理廢物及為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者,應先徵得其治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