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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敬陳 總工程司 主任秘書 副署長 副署長 署 長 序 號 (優先順序) 敬陳 總工程司 主任秘書 副 署 長 副 署 長 署 長 序 號 (優先順序) 工 程 名 稱 縣市 鄉鎮 分署長: 秘書: 科長: 勘查人員: TO:水土保持局土石流災害應變中心 主 計室 保育治理組 敬陳 總工程司 主任秘書 副 署 長 副 署 長 署 長 序 號 (優先順序) 工 程 名 稱 縣市 鄉鎮計室 保育治理組 敬陳 總工程司 主任秘書 副 局 長 副 局 長 局 長 序 號 (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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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署長兼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公尺之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署長兼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公尺之交上或長度一千公尺 以上之交通系統由 副署長兼任召集人, 主任秘書或總工程 司兼任副召集人;申 請面積未達十公頃 或長度未達一千公上或長度一千公尺 以上之交通系統由 副局長兼任召集人, 主任秘書或總工程 司兼任副召集人;申 請面積未達十公頃 或長度未達一千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