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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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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題:
    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1-31
    容:
    部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為辦理直轄市以外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經確認屬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請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事宜。經確認屬山 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依法供農作、 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請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事宜。
  • 52.
    題: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一、計畫目標:(一) 依據農村再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農村社區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 須先接受培根計畫訓練。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計畫目標: (一)依據農村再生條例第三十 條規定,農村社區擬訂農村 再生計畫前,須先接受培根 計畫訓練。 一、計畫目標: (一)依據農村再生條例第三十 條規定,農村社區擬訂農村 再生計畫前,須先接受培根 計畫訓練。
  • 53.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9-09
    容:
    第十五條、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程序;程序未補辦完成前,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出森林區域。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前項審議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程序,並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道之施設及其他相關前置作業,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報當地河川管理機關補辦申請許可。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文 字,另新增不受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限制文字。
  • 54.
    題: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8-21
    容:
    理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山坡地範圍劃定業務,設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六、本小組現勘及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三 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之 山坡地範圍劃定業務,設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 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 條規定之山坡地範圍劃 定業務,特設山坡地範圍 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依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規定辦理。 五、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 為主持人,
  • 55.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第十五條、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補辦程序;程序未補辦完成前,伐採之林產物不得搬出森林區域。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前項審議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或相關專業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並函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免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設計;並於竣工後,備具相關竣工圖一次報驗。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 56.
    題:
    農業部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5-13
    容: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正客觀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三條及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57.
    題:
    農村社區辦理僱工購料作業規範(105.12.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4-13
    容:
    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受補 (捐)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應予公開,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五條規定辦理憑證送審。 七、各主管機關應對所屬機關辦理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應予公開,助經費,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憑證送審。 七、各主管機關應對所屬機關辦理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應予公開,
  • 58.
    題:
    95年度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作業要點(96.2.15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5-09-14
    容:
    計畫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規定,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 59.
    題:
    營造農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95.9.14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9-02
    容:
    (三)本計畫符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規定,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或具有示範性作用之計畫等為優先補助。(四)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所訂立之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為百分之九十、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五。
  • 60.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含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8-31
    容:
    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採取礦物或其他開挖整地: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一千平方公尺。再行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其審查期限不受第十四條規定限制。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審查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程序,準用前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審定後,應檢送水土保持規劃書審定本一份予水土保持義務人及三份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變更部分應即時停工,做好安全措施,並於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完成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變更設計審查或同意免辦理變更設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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