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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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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題:
    農村再生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8-04
    容:
    定義如下:一、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擬訂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土地活化管理之區域。第四條 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構想、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前項補助,不含土地取得費用。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予以補助;主管機關就實施農村再生計畫之地區,得依土地使用性質與農村再生計畫,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
  • 52.
    題:
    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1-31
    容:
    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為辦理直轄市以外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以下簡稱查定工作)本查定工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辦理,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為限,並採整筆土地辦理及查定以一次為原則。辦理查定工作前,應審查土地是否供農業使用。
  • 53.
    題:
    九十九年度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研提注意事項(100.12.9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規劃地區選定原則:(一)需辦理土地活化或未來有劃入農村再生發展需求之地區。 現況概述 (詳註一說明) 是否需土 地活化或 劃入農村 再生發展 區 是否已提 農村再生 計畫構想人口數、戶數、產業文化特色、自然景觀、農宅、土地使用及過去相關單位曾投資建設概 況等予以簡述說明。公頃) 現況概述 (詳註一說明) 是否需土地活化或劃入農村再生發展區 是否已提農村再生計畫構想地區 是否為本局輔導之人培地區戶數、產業文化特色、自然景觀、農宅、土地使用及過去相關單位曾投資建設概況等予以簡述說明。
  • 54.
    題:
    九十九年度推動農村再生建設研提注意事項(102.2.22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七)。4. 申請單位之設立核准文件影本及其它相關附件。 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七)。十、審查方式:(一)審查組織:1. 初審:由本局所屬各分局組成初審小組,(三)重點區已有明確構想且土地無虞者。(四)已提出農村再生計畫構想具體可行者。(3) 個人私有土地、建築物及其設備。但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限。4.擬辦理之工程內容(如涼亭、公廁及停車場…等)須考量能否符合土地容許使用及建築相關法規申辦,若無法符合法規者請勿提報。
  • 55.
    題: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完成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課程、社區整體發展構想(含構想圖)、土地分區及設施規劃(初步構想及示意圖)。檢核點:完成僱工購料或活 化活動實作課程、社區整體 發展構想(含構想圖)、土地 分區及設施規劃(初步構想 及示意圖)。檢核點:完成僱工購料或活 化活動實作課程、社區整體 發展構想(含構想圖)、土地 分區及設施規劃(初步構想 及示意圖)。
  • 56.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9-09
    容:
    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興建臨時通路或設施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或縣(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狀。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
  • 57.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為救災及重建需要臨時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或縣(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各級政府應依限拆除恢復原狀。第一項土地位屬森林區域者,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
  • 58.
    題:
    農業部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4-24
    容:
    天然災害名稱 □ 颱風 □ 豪雨 □其他 災區行政區域 縣(市) 鄉(鎮) 村(里) 溪流名稱 所屬流域 災區土地權屬 □山坡地: % □林班地: % □保留地: % □其他: (如道路用地、都市計畫區等) 土石流潛勢溪流 □是,溪流編號:
  • 59.
    題:
    農村社區辦理僱工購料作業規範(105.12.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4-13
    容:
    工購料案件用地屬於私有者,執行計畫書核定前應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一之一﹚,並簽訂認養契約﹙得提出施作申請書﹙附件一之三﹚代替土地使用同意書。前項用地涉及其他機關單位之公有或管有土地者,依「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農村社區 辦理僱工購料案件用地屬於私有者,執行計畫書核定前應取得土 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一之一﹚,並簽訂認養契約﹙附件一之二﹚。修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得提出施作申 請書﹙附件一之三﹚代替土地使用同意書。
  • 60.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16
    容: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基本資料,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 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 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 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 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基本資 料,並送本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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