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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7-03
- 內容:
- 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四)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時,應通知申訴人、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申訴處理委員會會 議以不公開為原 則。 (四)申訴處理委員會處 理時,應通知申訴 人、被申訴人,以 便其到場說明; (三)申訴處理委員會會 議以不公開為原 則。 (四)申訴處理委員會處 理時,應通知申訴 人、被申訴人,性騷擾事件之調查 應秉持客觀、公 正、專業原則,給 予當事人充分陳述 意見及答辯之機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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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2-14
- 內容:
- (三)開設地點:應變中心原則設於內政部消防署。但得視緊急處理應變措施之需要,陳報會報召集人另擇成立地點。 (三) 開設地點:應變中心原 則設於內政部消防署。 但得視緊急處理應變措 施之需要,陳報會報召 集人另擇成立地點。 (三) 開設地點:應變中心原 則設於內政部消防署。 但得視緊急處理應變措 施之需要,陳報會報召 集人另擇成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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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推動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特訂定本作業原則。二、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總平臺:總平臺以農村水保署統籌運作為原則,得邀請農業部及所屬機關、各部會、學者專家等參與,由農村水保署召開總平臺會議進行審查,審查原則包含下列各項:1.發展主軸、區域及對象之明確性。由農業部所屬機關提供專案協助者,以辦理農業生產技術類計畫為原則,應至「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其經費累計核列額度以不逾年度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二)各分署如為配合執行並落實重要政策或亟需建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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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5-19
- 內容:
- 補助農村社區原則僅補助經常門,因此該明細表之各項預算科目均填列於經常門,四、經費編列各項原則如下,詳附件三:(一)僱工購料。(二)產業文化活動:行銷推廣及文化保存與活用,科目內之項目依實際需求調整,但仍須符合附件二之項目及附件三經費編列原則。五、會計報告填寫方式原則:(一)依據核定之預算明細表,將本局補助之各預算科目經費,填入會計報告之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二、編列項目應量化,未於附件三經費編列原則規定之項目,編列時須與計畫相關,並應符合一般市場價格,本於撙節原則核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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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2-10
- 內容:
- 行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研提及審核時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相關流程詳附件一。二、本原則適用範圍如下:(一)跨域合作示範計畫。(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辦理農村再生宣導與推廣活動。附件三或附件四)進行審查,以確認是否符合補助原則。七、經費編列審查若屬本會所屬機關研提自辦計畫,辦理,各科目之編列應以量化方式說明,量化原則另得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八、本原則適用之計畫以經常門經費支用為限,得就各預算科目內之項目依實際需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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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3-10-08
- 內容:
- 進行初步勘查後提報本 署;提報時間以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為原則,並應填具「直轄市、縣(市)政府新增或調整土石流潛勢資料回報表」進行初步勘查後提報本 署;提報時間以每年十二 月底前提出為原則,並應 填具「直轄市、縣(市) 政府新增或調整土石流 進行初步勘查後提報本 局;提報時間以每年十二 月底前提出為原則,並應 填具「直轄市、縣(市) 政府新增或調整土石流 修正理由同第一點修正進行初步勘查後提報本署;提報時間以每年十 二月底前提出為原則,並應填具「直轄市、縣(市)政 府新增或調整土石流潛勢資料回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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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及相關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處理原則。二、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於本署暨所屬分署核定後,應依本處理原則辦理,本處理原則針對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所坐落之土地地權、容許使用、設施之產籍登記、維護管理、土地使用同意年限等事宜作規範,其適用於本署暨所屬分署自行興建、應於發包前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一)及依本處理原則第十二點規定取得認養契約。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屬環境綠美化、景觀維護者,得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以委託管理(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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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作業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8-06
- 內容: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審查小組委員所提意見,得以下列原則辦理:(一)由社區整理為意見及處理情形表,並納為農村再生計畫附件。 八、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審查小組委員所提意見,得以下列 原則辦理: (一) 由社區整理為意見及處理情形表,並納為農村再生計畫附 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審查小組委員所提意見,得以下列原則辦理: 由社區整理為意見及處理情形表,並納為農村再生計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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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3-19
- 內容:
- 另委託抽驗之複檢部分,仍由原抽驗單位執行為原則;計畫主辦機關委託抽驗部份,所需費用由該機關負擔,委託抽驗之複驗,仍由原抽驗單位執行為原則,並由計畫主辦機關負擔所需費用,其餘各階段之品質管理抽驗之查複驗所需費6cm 原則依契約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本局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6cm 原則依契約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本補充規定第四條辦理。 1. 依契約規定原設計值洩水坡度之-20%至+50% 原則依契約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本補充規定第四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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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9-01
- 內容:
- 四、站址選定原則觀測站站址選定評估項目應考量用地、電力、通訊及交通可及性等條件。五、觀測站儀器設備建置及調整原則(一) 觀測站建站儀器設備之建置規劃應考量以下項目: 四、 站址選定原則 觀測站站址選定評估項目應考量用地、電力、通訊及交 通可及性等條件。 五、 觀測站儀器設備建置及調整原則 (一) 觀測站建站儀器設備之建置規劃應考量以下項目: 1. 四、站址選定原則 觀測站站址選定評估項目應考 量用地、電力、通訊及交通可及 性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