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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標題:
-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3-25
- 內容:
-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行政區域有天然災害發生,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逕為擬定劃定計畫, 前項第一款、第三 款行政區域有天然災 害發生,且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 機關所屬機關逕為擬 前項第一款、第三 款行政區域有天然災 害發生,且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 機關所屬機關逕為擬 二、 第一項第一款、第 三款所列之行政區 域有天然災害發 生,經緊急處理後,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行政區域有天然災害發生,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逕為擬 定劃定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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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標題: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2-10
- 內容:
- 一、 第一款至第三款未 修正。 二、查水土保持計畫審核 監督辦法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 時,將原列為水土保 持計畫廢止事由之一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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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水土保持保證金及代為履行)第二十四條 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其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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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例施行細則一百零九年 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 該細則第十二條明定須 辦理查定者,以尚未劃 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 地類別之土地為限,現 行條文第五條第一款至 第三款屬已劃定使用分 區之土地,無須再辦理 查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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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第三十條 刪除第三十條之一 從事第九條第三款至第九款之經營或使用行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發者,政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撥用外,其移轉之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 政府依前項第三款及 第四款規定承受之原住民 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 撥用外,其移轉之受讓人 以原住民為限。 四、增列第四項明定政府依 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 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 嗣後倘有移轉,受讓人 應以原住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