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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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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題:
    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方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5-30
    容:
    依據:依據「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農村社區名稱: 依據:依據「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農村社區名稱: 依據:依據「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農村社區名稱:○○直轄市、有關社區公約之訂定程序,悉依農業部「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規定。有關社區 公約之訂定 程序,悉依農 業部「農村再 生社區公約 訂定辦法」規 定。
  • 42.
    題:
    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6-01
    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考評直轄市、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相關經費,由農村再生基金項下支應。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 43.
    題: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5-31
    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農村社區為管理及維護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1 <僅供參考> 本計畫已擬妥「農村再生社區管理維護公約訂定及報備查作業辦法」(如附件一) X <僅供參考> 附件:○○(農村社區名稱) 社區公約 範本 為 維護管理本社區農村再生計畫之公共設施、2 本計畫已擬妥「農村再生社區管理維護公約訂定及報備查作業辦法」(如附件一)
  • 44.
    題: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5-31
    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村再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補助者,五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業務,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之。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45.
    題: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106.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4-22
    容:
    為推動農村再生並執行農村再生條例與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社區辦理個別宅院整建,應依「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說明:依據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及 貴府○○○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定○○社區農村再生計畫辦理。 說明:依據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及 貴府○○○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定○○社區農村再生計畫辦理。
  • 46.
    題: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12-31
    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村再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個別宅院整建補助申請,應依農村社區個別宅院補助辦法規定辦理。四、同一項目有其他機關補助者,主管機關不得重複補助。第 二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企劃科陳永剛 十八條修正總說明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下稱本辦法)自九十九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九日修正。
  • 47.
    題:
    農村再生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8-04
    容:
    監督方式、補助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前條及前項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審核條件與程序、查核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地政及營建主管機關定之。會議決議方式、異議處理、報備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現有農村進行全面調查及分析,並對農村生活品質訂定評定指標。
  • 48.
    題:
    九十九年度推動農村再生建設研提注意事項(102.2.22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資歷及其負責本計畫工作項目) 九、實施進度: (整體工作流程及執行步驟) 十、後續維護管理辦法: 十一、預期效益: 編 號 項 目 單位) 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計算方式及說明 (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名單、資歷及其負責本計畫工作項目) 九、實施進度: (整體工作流程及執行步驟) 十、後續維護管理辦法: 十一、預期效益: 編 號 項 目 單位) 數量 單價(元) 總價(元) 計算方式及說明 (一)
  • 49.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9-09
    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要,施工便道之施設及其他相關前置作業,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報當地河川管理機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向當地河川管理機關申請相關施工許可。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50.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農業生產證明及農地應有耕作事實證明,不受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執照者,得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至第三條之一及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重新審查農民資格。民眾安置或重建涉及須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者,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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