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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作業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8-06
- 內容:
- 依農村再生條例第3條規定,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要所研提之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計畫。 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三條規定,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 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要所研提之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 再生計畫。 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三條規定,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要所研提之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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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標題:
- 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方式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5-30
- 內容:
- 應先行設置安全警示設施,並即通知在地組織及團體(如○○社區發展協會)處理。建築物及景觀遭破壞時,應即通知在地組織及團體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處理。本公約簽署人間因本公約之執行發生糾紛時,由在地組織及團體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本公約簽署人與在地組織及團體發生糾紛時,由本社區所在之○○縣○○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有關本公約簽署人、在地組織及團體或利害關係人間因本公約之執行而訴訟時,應以本社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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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20
- 內容:
- 並邀請轄區內居民、在地組織及團體參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後,前項公開閱覽期間,轄區內居民、在地組織及團體、鄉(鎮、市、區)公所得提供意見;直轄市或縣(市)第四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在地組織及團體,指當地基層農會、區漁會、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前項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其會址應設於農村社區範圍內達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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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標題:
- 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6-01
- 內容:
-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揚對農村社區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得訂定計畫辦理。第五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評選為對農村社區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及團體,中央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並核發獎牌、獎金,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內外業務觀摩。前項受表揚之團體、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得於下年度優先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領取第一項之獎金,以用於農村再生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發放於機關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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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標題:
-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5-31
- 內容:
- 應先行設置安全警示設施,並即通知在地組織及團體(如○○社區發展協會)處理。建築物及景觀遭破壞時,應即通知在地組織及團體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處理。本公約簽署人間因本公約之執行發生糾紛時,由在地組織及團體邀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有關本公約簽署人、在地組織及團體或利害關係人間因本公約之執行而訴訟時,應以本社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人行道或自行車專用道鋪面有鬆動、破損者,應先行設置安全警示設施,並即通知在地組織及團體(如○○社區發展協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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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4-22
- 內容:
- 計畫經費屬補助款,採僱工購料方式等諸如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化、生態保育,由提案社區組織或團體執行。(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及補(捐)助款之運用,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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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31
- 內容:
- 第 三 條 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於擬訂農村再生計畫草案前,應先接受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訓練。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擬訂農村再生計畫草案時,應召開社區居民會議,邀請社區居民、土地所有權人、在地組織或團體及鄉(鎮、市、區)公所代表參與共同討論,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前項社區居民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會議通知及農村再生計畫草案,公告於村里辦公室,及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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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9-02
- 內容:
- 二、本原則之適用範圍包括本署及各分署委託大專校院、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之相關專業、技術服務及資訊等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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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要所研提之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計畫。第九條 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經共同討論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將該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應建立督導制度;並得對農村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或機關,予以獎勵。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依第九條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應先接受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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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立案團體。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 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立案團體。2. 鄉(鎮、市、區)公所。採僱工購料方式,由提案申請之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團體執行。(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由本局所屬分局執行為原則, 由農村社區組織或團體執行者,應自籌配合款至少百分之十。3. 計畫內容有下列情形者,或交由農村社區、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團體認養,以確保設施永續管理及維護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