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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1-31
- 內容:
- 類此案件在符合 其他申請要件之前提下,仍得受理更正查定,惟為避免變相鼓勵申請人為 符合更正查定資格而辦理土地分割或合併,爰以查定後首次辦理分割或 合併之土地一年內回復與原查定時相符之土地範圍,且仍屬同一土地所 有權人者為限。增列申請 更正查定時之土地範 圍與原查定時土地範 圍相符之態樣,並為 避免變相鼓勵為符合 申請更正查定資格而 辦理土地分割或合 併,爰應有合理時間 之限制,以查定後首 次辦理分割或合併之 土地一年內回復土地 範圍與原查定時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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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本局得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七)計畫執行或發包前應於施工所在社區召開地方說明會,協調施作項目是否符合當地需求,並視情況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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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標題: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具國家考試證照資格者。3. 在相關工作專業領域達二年以上經歷者。4.分別依比例完成培根計畫訓練,並具備相關結訓證明者,方有資格提農村再生計畫,各等級須完成人數如附表,認證年齡需設籍或居住當地並年滿十六歲以上具國家考試證照資格者。 3.在相關工作專業領域達二 年以上經歷者。具國家考試證照資格者。 3.在相關工作專業領域達二 年以上經歷者。分別依比例完成 培根計畫訓練,並具備相 關結訓證明者,方有資格 提農村再生計畫,各等級 須完成人數如附表,認證 年齡需設籍或居住當地並 年滿十六歲以上者方可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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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得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至第三條之一及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重新審查農民資格。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 用執照者,得免依農業 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二條至第三條之一及 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 規定重新審查農民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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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31
- 內容:
- 用人組織應確實輔導進用人員簽署「短期就業意願書」,遴用資格不符人員經查證屬實者,應立即終止進用。用人組織應確實輔導進用人員簽署「短期就業意願書」,遴用資格不符 人員經查證屬實者,應立即終止進用。 用人組織應確實輔導進用人員簽署「短期就業意願書」,遴用資格不符人員經查證屬實者,應立即終止進用。 用人組織應確實輔導進用人員簽署「短期就業意願書」,遴用資格不符人員經查證屬實者,應立即終止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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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9
- 內容:
- 本局得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七)執行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工程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七)執行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工程內容確實執行,並繳交農村社區公共設施相關成果資 料,本局得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七)執行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工程內容確實執行,並繳交農村社區公共設施相關成果資料,本局得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七)執行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工程內容確實執行,並繳交農村社區公共設施相關成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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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5-09-14
- 內容:
- 二、計畫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保局)三、申請單位資格:(一)簡易型:立案之社區組織。(二)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各所轄縣(市)政府核定後轉水保局核備,水保局保有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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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9-02
- 內容:
- (九)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備,本局保有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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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承辦技師資格是否符合? 承辦技師資料是否齊全? 有否檢附技師證書影本?協辦技師資格是否符合?檢附資料是否齊全? 勾”否”者,應說明免承辦技師簽證之依據。 承辦技師資格是否符合? 承辦技師資料是否齊全? 有否檢附技師證書影本?協辦技師資格 是否符合?檢 附資料是否齊全? 勾 ” 否 ” 者,應說明免 承辦 技師簽證之依據 。承辦技師資格是否符合? 3.承辦技師資料是否齊全? 有否檢附技師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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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1-30
- 內容:
- 第八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一) 配偶。 第八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 資格如下: 第七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 人資格如下: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