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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標題: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8-06
- 內容:
-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原則如下:修建鐵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輸水溝渠,應充分掌握沿線之地質、nbsp;條(開發建築用地)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應避免大規模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遊憩用地、運動場地、軍事訓練場)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軍事訓練場,10 條(堆積土石)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堆積土石,不得阻塞天然排水,並應對堆積之坡地規劃穩定設施及坡面安全防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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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標題: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2-10
- 內容:
- 二、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採取土石:為百分之三十。三、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建鐵路、公路、溝渠或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為百分之二十。四、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為百分之三十。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高爾夫球場、堆積土石或處理廢棄物:為百分之四十。六、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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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水庫保護帶以上屬森林者編為保安林程序)第二十四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將保護帶以上屬森林之區域,造冊送請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變更查定為宜林地,並轉請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前項土地屬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或保安林地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逕送請森林經營管理機關辦理。保護帶內土地編為保安林之程序)第二十五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保護帶內之土地屬森林之區域者,除前條所定外,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造冊,送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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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八、保安林:係指森林法所稱之保安林。(水土保持義務人)第四條 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第十一條 國、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劃實施;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由當地森林主管機關輔導其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非農業使用之水土保持計畫 (一) )第十二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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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供農業使用者,指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第二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所稱供農業使用 者,指依法供農作、畜 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 第五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所稱山坡地供 農業使用者,指下列位 於山坡地之地區並供農 作、畜牧、森林或保育 使用: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 非都市土地,其各種 使用分區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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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六、公園、森林遊樂區、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之開發或經營。二、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三、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金、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