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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8-21
- 內容:
-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第二點 修正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本點未修正。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第二點 修正說明。 八、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第二點 修正說明。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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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5-13
- 內容:
- 前項考評及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且有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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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4
- 內容:
- 並概估擬辦工程內容及經費後,依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規定填妥相關表單及檢視文件備齊後辦理審查,及水土保持署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總說明 為因應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等國家政策,生態檢核適用與分級處理等相關內容,爰修正本要點第二點,相關之附件表格等一併修正。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第二點附件一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113.06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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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1-23
- 內容:
- 申請補助及其他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補)助之案件,不受前二點規定之限制。 五、 民間團體向本會或所屬機關申請補助,應說明有無第二點及第三點之情形(格式如附件),如有不實或故意規避本注意事項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查證屬實者,申請補助及其他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補)助之案件,不受前二點規定之限制。 五、 民間團體向本會或所屬機關申請補助,應說明有無第二點及第三點之情形(格式如附件),如有不實或故意規避本注意事項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查證屬實者,撤銷補助並追繳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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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3-24
- 內容:
- 一、增訂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抽查,理由同第二點說明 二、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適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規模之案件無需專業技師 簽證,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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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7-31
- 內容:
- 第二點附件修正規定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擬定格式 壹、格式: 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應包括封面、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相關格式 及附件,爰修正計畫內容之圖說規定及第二點附件附表三機關名 稱,以利實務運作並利管理機關依循。 第二點附件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擬定格式 壹、格式: 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應包括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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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標題:
-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2-15
- 內容:
- 並依實際發包之工程費中受益人配合款額核貸,其最高核貸額度,應依本貸款實施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辦理。公共設施貸款 以核定之公共設施為標的,並依實際發包之工程費中受益人配合款額核貸,其最高核貸額度,應依本貸款實施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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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三、名詞定義:(一) 核定預算經費:第二點第一項核准之工程經費。(二) 工程費:工程設計預算書編列之工作費、材料費、營造綜合保險費、 三、名詞定義: (一)核定預算經費:第 二點第一項核准之工程經費。 三、名詞定義: (一)核定預算經費:第二點第一項核准之工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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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08
- 內容:
- 持署農保管字第112186574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粒徑之混凝土構造物之檢驗點附近,至少應再鑽心檢測二點以上,不再有大於「標稱最大粒徑」上一篩號粒徑時方能實粒徑之混凝土構造物之檢驗點附近,至少應再鑽心檢測二點以上,不再有大於「標稱最大粒徑」上一篩號粒徑時方能實凝土構造物之檢驗點附近,至少應再鑽心檢測二點以上,不再有大於「標稱最大粒徑」上一篩號粒徑時方能實施,凝土構造物之檢驗點附近,至少應再鑽心檢測二點以上,不再有大於「標稱最大粒徑」上一篩號粒徑時方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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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標題:
- 農路設計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31
- 內容:
- 農路路面工程之設計,依照第二十二點至第二十四點之規定辦理。六、農路各水土保持設施之設計,農路四級:設計速率每小時十五公里,路基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未滿四公尺,最大縱坡度百分之二十之農用道路;既有農路之改善及維護」係指路基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六公尺以下未依公路法管理之既成農用道路改善及維護。每間隔一百五十公尺至四百公尺設置避車道一處,其寬度為二點五公尺長度為二十公尺為原則。二級不得低於四公尺,農路三級不得低於三公尺,農路四級不得低於二點五公尺為原則,惟為利於路肩之維護及排水,其鋪設寬度得配合底層級配路面寬度鋪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