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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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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題:
    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研提及審核原則(停止適用106.1.6)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4-02-10
    容:
    大專院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等(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執行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研提及審核時有所遵循,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辦理農村再生宣導與推廣活動。(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辦理農村再生宣導與推廣活動:其申請項目及補助金額得準用「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本局審核,農民團體由分局審核。五、執行單位依同意辦理之工作項目及經費於農再基金系統研提個別計政事基金適用用途別科目分類代號表」規定辦理,補助農民團體或大專院校研提計畫之預算科目與編列標準應依照「
  • 22.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9-21
    容:
    用於本署暨所屬分署自行興建、委託或補助政府機關、農民團體興建者(以下簡稱執行機關)。施作後倘影響立同意書人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第二條之三與第二條之四之申請與資格認定時,無法認定為從事農業生產之面積,施作後倘影響立同意書人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第二條之三與第二條之四之申請與資格認定時,立同意書人願自行負責,
  • 23.
    題: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7-20
    容:
    第八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集居聚落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且未達三千人,第九條 前條農民集居聚落,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第十一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之農民集居聚落,於準用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其在地組織及團體應先接受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訓練。
  • 24.
    題:
    農村再生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8-04
    容:
    第四章 附 則第三十二條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經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 25.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得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至第三條之一及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重新審查農民資格。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 用執照者,得免依農業 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二條至第三條之一及 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 規定重新審查農民資 格。
  • 26.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5-03-25
    容:
    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協助山坡地範圍內個別農民從事公共設施、水土保持與農業經營等作業,促進山坡地保育利用,以達國土保安與提高農民所得,特訂定本要點。二、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三、本貸款之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農民:(一)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 為減輕農民營運及還款壓力,爰修正本要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規 定,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 考量農民經營初期投入回 收較困難,為減輕其營運 及還款壓力,爰修正第三 款規定,將週轉金貸款期 限由三年延長為五年。
  • 27.
    題:
    集村興建農舍與公共設施申請補助程序及標準作業要點(99.12.24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5-31
    容:
    公共設施之申請補助程序及標準如下:(一)申請公共設施補助,應由集村興建農舍之全體農民依核定規劃書圖,填列「集村興建農舍公共設施補助申請表」一式二份(如附表三/PDF檔)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二)公共設施之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勘查,依工程費比例核定,並以集村興建農舍之全體農民為對象,每戶補助最高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 28.
    題: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2-15
    容:
    (二)應以提供多數農民使用、受益為優先。(三)應編製工程預算書送經輔導之執行機關審核可行。(三)農民團體或法人:應經理事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如屬公共設施貸款,應將工程預算書附審。
  • 29.
    題:
    「農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93.12.3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11-06
    容:
    三)建設富麗農村謀求農業生產、農民生活之改進及農村自然生態、環境景觀之和諧,並維護農村風貌與文化。 (4)農企業及農民團體參與農村聚落重建或新風貌建設計畫。 (5)配合地方產業與鄉土文化特色,輔導發展休閒農業,活絡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 四、補助項目 (一)主體計畫 1.農民團體及農企業參與或認養農村聚落重建或新風貌建設。 4.建立農村資源資料庫。農民團體或農企業參與農村聚落重建或新風貌建設。 □4.建立農村資源資料庫。
  • 30.
    題:
    山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土地輔導實施造林計畫(91.1.28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10-23
    容:
    山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土地輔導實施造林計畫一、為貫徹行政院八十六年四月八日台八十六衛字第一三一五六號函核定「檳榔問題管理方案」之「保育水土資源,並兼顧山坡地農民生計」目標,特訂定本計畫,以輔導山坡地超限利用土地限期改正實施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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