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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2
- 內容:
- 十二、公務車輛,一律停放於指定之停車場地,未經派車不得駛離。十三、公務車輛,應由駕駛公務車輛人員持本署發給之加油摺(卡) 十二、公務車輛,一律停放於指 定之停車場地,未經派車 不得駛離。 十三、公務車輛,一律停放於指 定之停車場地,未經派車 不得駛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