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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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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題: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修正 規定第十二點、第十五點、第十六點) 六、 增訂本局及執行機關配合政策及推動所需之應辦理事項。
  • 22.
    題:
    農村社區辦理僱工購料作業規範(105.12.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4-13
    容:
    請款社區 製表 總幹事 會計 理事長 附件三之一 ○○社區第○期僱工購料明細表 本期款額 未付款額 製表: 會計: 總幹事: 理事長: 附件三之二 ○○社區發展協會 函 地址: 印 立案字號: 統一編號: 理事長: 印 總幹事: 印 會計: 印 會址: 電話:社區支出憑證黏存單 □ 社區會計報告 總幹事簽章: 理事長簽章: 附件四之三 僱工購料執行計畫書成果社區驗收紀錄 日期: (簽名或蓋章) 會驗人員 (社區理事) (簽名或蓋章) 監驗人員 (社區監事) (簽名或蓋章)
  • 23.
    題:
    加速農村再生短期促進就業作業原則(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31
    容:
    用人組織之理事長、工作督導人,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九、 補助項目如下:(一) 用人組織之理事長、工作督導人,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 九、補助項目如下: (一) 用人費用:用人組織進用人員之工作津貼及勞健保等費用。 用人組織之理事長、工作督導人,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 補助項目如下: 用人費用:用人組織進用人員之工作津貼及勞健保等費用。 用人組織之理事長、工作督導人,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 補助項目如下: 用人費用:用人組織進用人員之工作津貼及勞健保等費用。
  • 24.
    題:
    農村再生活化及體驗活動補助研提注意事項(100.5.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1-23
    容:
    五、受補助單位應辦理事項:(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等 號 製表 出納 會計 理事長 黏貼憑證 附件六之三 ○○○(補助經費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字第 號 製表 出納 會計 理事長 黏貼憑證 附件六之三 ○○○(受補助單位) 會計報告 中華民國 五、受補助單位應辦理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 會 計: 出 納: 總幹事: 理事長: 住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 25.
    題:
    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12-23
    容:
    位執行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規定分工表 單位 辦理事項(主辦) 辦理事項(協辦) 1. 農業部(農村水保 署、林業保育署)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 難規劃示範 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 勢區調查 單位 辦理事項(主辦) 辦理事項(協辦) 土石流,防災疏散,作業規定 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 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
  • 26.
    題: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2-15
    容:
    (三)農民團體或法人:應經理事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如屬公共設施貸款,應將工程預算書附審。
  • 27.
    題:
    農業部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處理協助項目及程序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8-30
    容:
    政府接獲農村水保署或林業保育署通知支援災害處理時,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一)提供災害資料:如災害狀況、政府接獲農村水保署或林業保育署通 知支援災害處理時,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提供災害資料:如災害狀況、受損情形、政府接獲農 村水保署或林業保育署通知支 援災害處理時,應配合辦理事 項如下: (一)提供災害資料:如災害狀 況、受損情形、災害範圍 及位置圖等。政府接獲水保 局或林務局通知支援災害處理 時,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提供災害資料:如災害狀 況、受損情形、
  • 28.
    題:
    九二一震災農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95.04.10 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1-17
    容:
    三、 其他有關文化古蹟、歷史文物保存、景觀維護、未來發展等需居民配合辦理事項。
  • 29.
    題: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4
    容:
    一)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事項:1.養護計畫之核定。2.養護業務之督導。(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事項:1.養護計畫之審核。2.養護成果之考核。(三)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事項:1.養護計畫之擬訂。2.養護工作之執行。農路之養護權責劃分如 下: (一)本部農村發展及 水土保持署辦理 事項: 1. (二)直轄市、縣(市)政 府辦理事項: 1.養護計畫之審 核。
  • 30.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契約(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0
    容:
    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八、廠商為執行施工管理之事務,其指派之工地負責人,應全權代表廠商駐場,率同其員工處理下列事項:工地管理事項:工地範圍內之部署及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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