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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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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100.8.16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8-16
    容:
    五、本小組得針對本局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舉辦政風座談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 22.
    題: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106.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4-22
    容:
    分局得邀集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辦理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初審作業;分局辦理初審作業,應邀請相關單位、社區組織代表及社區居民,辦理現場實勘。
  • 23.
    題: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12-31
    容:
    主管機關為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應邀集下列人員組成十一人至十五人之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一、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之專家學者至少六人。
  • 24.
    題:
    九十九年度推動農村再生建設研提注意事項(102.2.22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複審作業。
  • 25.
    題: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訪視小組得由執行機關、培訓小組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二) 社區訪視完成後,應由培訓小組彙整開課評估表,並提供內容說明及相關可諮詢單位、專家學者等資訊,以供執行機關參用。(二)本署必要時得針對特定主題指定時數,訪視小組得由執行機關、培 訓小組及相關專家學者組 成。 (二)社區訪視完成後,應由培訓 小組彙整開課 鄉鎮公所代表、培訓小組、 相關專家學者等。 (二)社區訪視完成後,應由培訓 小組彙整開課評估表,邀集本局及所屬分局、直轄 市、縣(市)政府代表、專家 學者及培訓小組共七人組 成委員會,依組織健全度、
  • 26.
    題:
    農業部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4-24
    容:
    (三) 專家學者。四、勘查前置作業(一) 由本部規劃勘災行程並聯絡勘災小組成員。 (三)專家學者。 四、勘查前置作業 (一)由本部規劃勘災行程並聯絡勘災小組成員。
  • 27.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16
    容: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由本會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於主管網站。第五條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 料後,應予彙整分析,由本會 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 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及大規 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 更新並依法公開於主管網站。第五條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 料後,應予彙整分析,由本會 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 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災害潛 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 開。
  • 28.
    題:
    九十八年度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研提注意事項(含參與式僱工購料)(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09
    容:
    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複審作業。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審小組,辦理 複審作業。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複審作業。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複審作業。
  • 29.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04
    容:
    (二) 經分署審查符合辦理原則提報需辦理之工程,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議會議進行審議。
  • 30.
    題:
    農村再生活化及體驗活動補助研提注意事項(100.5.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1-23
    容:
    初審應邀集相關縣(市)政府代表、本局及各分局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專家學者等至少七人組成審查小組,針對計畫內容加以分析、評估可行性,並排列優先順序後,初審應邀集相關縣(市)政府代表、本局及各分局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專家學者等至少七人組成審查小組,針對計畫內容加以分析、評估可行性,並排列優先順序後,填具初審結果意見彙總表及相關附件, 市 ) 政府代表、本局及 各分局 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專家學者等至少七人組成審查小組,針對計畫內容加以分析、評估可行性,並排列優先順序後,填具初審結果意見彙總表及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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