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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沖蝕溝寬度未滿三十公分且深度未滿十五公分之土地。(二)中等:地面有溝狀沖蝕現象,其沖蝕溝寬度三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且深度十五公分至三十公分之土地。(三)嚴重:沖蝕溝寬度逾一百公分且深度逾三十公分之土地,沖蝕溝寬 度未滿三十公分 且深度未滿十五 公分之土地。(二)中等:地面有溝 狀沖蝕現象,其 沖蝕溝寬度三十 公分至一百公分 且深度十五公分 至三十公分之土 地。一)輕微:沖蝕溝寬 度未滿三十公分 且深度未滿十五 公分之土地。(二)中等:地面有溝 狀沖蝕現象,其 沖蝕溝寬度三十 公分至一百公分 且深度十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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