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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標題: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8-06
- 內容:
- 9 條(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軍事訓練場)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軍事訓練場,凡涉及開挖整地或改變地形、地貌者,應作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農業等用水及改進生態環境並供休閒、遊憩之用。為健全前項農塘之功能,達保水、蓄水及用水之目的,四 節 遊憩地第 176 條(遊憩用地之開挖整地)遊憩用地之開挖整地,依開發建築用地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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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標題: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2-10
- 內容:
- 六、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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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但攸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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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六、公園、森林遊樂區、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之開發或經營。水庫集水區內非農業使用之同意)第三十二條之一 於水庫集水區內修建道路、伐木、探礦、採礦、採取或堆積土石、開發建築用、開發或經營遊憩與墳墓用地、處理廢物及為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者,應先徵得其治理機關(構)之同意,並報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