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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8-24
- 內容:
- 本署出借場地所收取之費用,應繳交國庫。八、經核准借用場地者,如因故需中止或改期,應於原訂借用日前二天通知本 署,本署將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若未於前項規定時限通知者,除不可抗力災害及其他緊急事項外,所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九、經登記提供借用之場地,本署另有緊急特殊需求時,得停止借用,並由秘書室通知及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十、場地使用須符合下列規定:(一)借用人如需張貼標語、海報、經通知仍未移除,將視同廢棄物清除,所生清理費用,由借用人負責。十一、場地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署有權立即終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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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標題:
- 陡坡地崩塌災害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第3章 關於陡坡地崩塌危險區域之費用(第21條~第23條)第4章 附則(第24條~第26條之2) 關於 陡坡地崩 塌 危 險區 域 之 費用(第二十一 條~ 第二十三 條 ) 第四章 附則受損者」)之要求,補償相關工程所需費用之一部或全部。於此情況,都道府縣或受損者可要求由都道府縣施行該工程以代替補償金之一部第三章 關於陡坡 地 崩塌危險區域之費用 (都道府 縣營造 工 程所需 費用 之 補助) 第二十一 條 中央(政府)可依照政令規定於預算範圍內就都道府縣營造工程所需費用給予都道府縣二分之一以內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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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標題:
- 土砂災害防止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第六章 雜則(費用之補助)第三十二條 中央政府得根據政令規定,在預算範圍內補助都道府縣執行基礎調查所需部分費用。(確保資金等)第三十四條 中央政府及都道府縣應作必要的資金確保、 第六章 雜則 (費用之補助) 第三十二條 中央政府得根據政令規定,在預算範圍內補助都道府縣執行基礎調查所需部分費用。 第六章 雑則 (費用の補助) 第三十三条 国は、都道府県に対し、予算の範囲内において、政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基礎調査に要する費用の一部を補助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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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標題:
- 地滑等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第三章 關於地滑防治區域之費用(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 第四章 關於礦碴堆崩塌防治區域之管理等()之請求,賠償工程所需費用之全額或一部分。於此情況,都道府縣首長所統轄之都道府縣或受損者可要求都道府縣首長施行 第三章 關於地滑防治區域之費用 (管理地滑防治區域所需費用之負擔原則) 第二十七條 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地滑防治工程之施行與標示設置及地滑防治區域其他管理上所需費用,由管理該地滑防治區域之都道府縣首長所統轄之都道府縣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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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七、各契約當事者所應負擔費用之範圍。 八、因撫育林.而收益的分收比例。相當於依照同項第七款所規定,計算出各契約當事者負擔費用合計額度之比例。前項第七款所揭示事項,視A或B之不同,必須負擔A或B所列各項費用。育林地所有者 分收育林契約之相關森林土地所產生之稅金租稅以及育林所需費用當中,相當於使用權的地租或是借賃的總額的部分(B項指的是「地租部分」)。育林者 育林所需費用當中,地租以外的部分,前項第十款所列事項之所需費用以及立木採伐或販賣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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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標題:
- 水土保持工程工料分析及計價基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本基準所稱總工程造價係指每一個別開發案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所需之下列工程費用:(一) 工作費:包括土石方、模板、混凝土澆製、工程施工所需之工作費用及稅雜費等。 材料費:包括水泥、鋼筋水泥管、磚、各種水管零件、抽水設備、電氣零件、預拌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材料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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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其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工程契約規定辦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之履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單位)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督導成績)十、 督導成績評定、成績丙等之規定及處置如下:(一) 以各督導委員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之; 核定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衛生費用編列方式 □一式編列 □量化編列 (二)監造單位: 1.督導結果為丙等且可歸責於承攬廠商者,請依契約扣罰本工程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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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標題:
-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11-27
- 內容:
- 惟計畫性質具特殊性者,得經主辦機關同意後提高該項科目之費用,但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畫總經費 百分之三 十五為 限,惟計 畫性質具 特殊性 者,得經 主辦機關 同意後提 高該項科 目之費 用,但不 得超過該 計畫總經 費百分之 五十。費以該計 畫總經費 百分之三 十五為 限,惟計 畫性質具 特殊性 者,得經 主辦機關 同意後提 高該項科 目之費 用,但不 得超過該 計畫總經 費百分之 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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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2-14
- 內容:
- 辦理公證等手續並遷入;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署長(借用宿舍之水費、電費、瓦斯費及其他所衍生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前項費用應由借用人二人以上共同負擔者,由借用人自行協議負擔比例;未協議者,其費用由各借用人平均負擔。應在十五 日內洽秘書室 簽訂本署宿舍 借用契約(附件 六)、辦理公證 等手續並遷入; 所需公證費用, 由借用人負擔; 除有特殊原因 經事前簽報署 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延期遷 入者外,未依限 辦理及遷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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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1-31
- 內容: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檔案申請閱覽須知」規定酌收必要之成本費用。 本署或各分署適用「農 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 保持署檔案申請閱覽 須知」規定酌收必要之 成本費用。閱覽 或製給個資複製本者, 本局或各分局適用「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 保持局檔案申請閱覽 須知」規定酌收必要之 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