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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2
- 內容:
- 駕駛公務車輛,除領有職業駕駛執照者外,亦得由領有普通駕駛執照而非以駕駛為職業之員工自行駕駛。(二)須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三)須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四)須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駕駛公務車輛,除領有職業 駕駛執照者外,亦得由領有 普通駕駛執照而非以駕駛 為職業之員工自行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