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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15
- 內容:
- 逾預算數額且不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並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得先保留決標,並按類別處理:第一類工程:其擬決標之最低標價未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決標;其擬決標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未逾百分之八者,應敘明理由連同底價、減價經過及報價比較表或開標紀錄等相關資料,由執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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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03
- 內容:
- (一)本局補助或輔辦工程處理要點所指第二類工程以上之開標記錄、合約書副本未於決標十五日內及結算書未於三十日內送本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