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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8-04-08
    容:
    (六)位於水庫集水區範圍者。(七)依自來水法劃定為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者。
  • 12.
    題: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8-06
    容:
    12 條(海岸、湖泊、水庫沿岸、水道兩岸、風衝地帶及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 )對於海岸、湖泊、水庫沿岸或水道兩岸之治理,應防止崩塌、侵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特殊地區植生方法)特殊地區包括紅土地區、泥岩地區、水庫裸露帶、採礦區或採石場、強酸 (鹼) 三、水庫裸露帶:水庫裸露帶或庫岸濱水地區之植生,應依崩積土、礫石    地、岩面等之地質及土壤特性,選取適生且快速覆蓋之草類及固土能 
  • 13.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保護帶列為水庫興建計畫項目)第二十二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興建水庫時,應將水庫保護帶列為水庫興建計畫之重要項目,同時辦理。(保護帶劃定及變更程序)第二十三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內經劃定為保護帶,其屬山坡地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主動向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後,(水庫保護帶以上屬森林者編為保安林程序)第二十四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將保護帶以上屬森林之區域,
  • 14.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六、水庫集水區:係指水庫大壩 (含離槽水庫引水口) 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蓋之地區。七、保護帶: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地。(指定監督管理人)第五條 對於興建水庫、開發社區或其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六、防止海岸、湖泊及水庫沿岸或水道兩岸之侵蝕或崩塌。七、沙漠、沙灘、沙丘地或風衝地帶之防風定砂及災害防護。
  • 15.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水庫集水區內非農業使用之同意)第十六條 (刪除)第十六條之一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指定治理機關(構)之分工如下:一、水庫集水區在直轄市行政區域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之。二、水庫集水區在縣(市)行政區域或跨越直轄市與縣(市)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 16.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三、水庫或道路之修建或、養護。四、探礦、採礦、採取土石、堆積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水庫、道路之保育)第三十一條 水庫或道路管理機關,應編列經費,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其屬私有水庫或道路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實施維護工作。第三十二條 集水區內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應配合各該所在地集水區經營計畫辦理,並於興建水庫時,優先納入興建計畫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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