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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法定林木造林)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法定林木造林,係指依中央或直轄市林業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樹種、方法及密度,從事造林及撫育者。(宜農牧地得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第二十七條 山坡地經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農牧地者,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實施,得以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方式為之。
  • 12.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七、保護帶: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地。八、保安林:係指森林法所稱之保安林。
  • 13.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二、宜林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不宜農耕之土地:(一)甚淺層之四級坡,且其土壤沖蝕嚴重或下接硬質母岩。並酌作文字修 二、宜林地:應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並造林或 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 覆蓋,不宜農耕之土 地:(一)甚淺層之四級 坡,且其土壤沖 蝕嚴重或下接硬 質母岩。二、宜林地:應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並造林或 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 覆蓋,不宜農耕之土 地:(一)甚淺層之四級 坡,且其土壤沖 蝕嚴重或下接硬 質母岩。
  • 14.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二、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三、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金、放領之地價,扣除支付管理費及放租應繳田賦後之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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