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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其所有者,財產管理機關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 如屬直轄市、 縣(市)政府 或鄉(鎮、市、 區)公所登記 為其所有者, 財產管理機關 則依地方財產 管理自治條例 等相關規定辦 理報廢。 如屬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 鄉(鎮、市、 區)公所登記 為其所有者, 財產管理機關 則依地方財產 管理自治條例 等相關規定辦 理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