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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一)於開工前或施工中發現地形、地質與實際工程設計不符,致原設計安全堪慮者。1/1200 以現況地形圖套繪 6 環境地質圖 1/5000≧ S≧1/50000 7 基地地質圖 1/1000≧ S≧1/1200 8 基地土壤圖 1/5000≧ S≧1/50000 地質:應詳細說明基地及影響範圍內之土壤、岩石、地質作用等項目,並分析其對工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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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第六條 各級政府之跨河建造物,因災受損致須拆除重建者,其重建前之拆除、地質鑽探、測量、整地、施工便道之施設及其他相關前置作業,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報當地河川管理機關補辦申請許可。 第六條 各級政府之跨河 建造物,因災受損致須 拆除重建者,其重建前 之拆除、地質鑽探、測 量、整地、施工便道之施 設及其他相關前置作 業,得依河川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先行使 用,並於三十日內報當 地河川管理機關補辦申 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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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24
- 內容:
- 勘災技術協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七)勘災技術協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經濟部地 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災害發生原因與建議 災害發生原因 自然因素 □豪雨 □地震 □風化侵蝕 □其他 地形地質因素 □順向坡滑動 □逆向坡崩落 □地質破碎 □土石堆積 □河岸沖刷 □坡度不良 □其他 補充說明: 二次災害可能性 □有 □無 說明: 目前處置情況 □有 □無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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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16
- 內容:
-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二、水文、地質:經濟部。三、地形:內政部。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本辦法所稱土石流及大 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 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 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分析 模擬發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本辦法所稱土石流災害 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 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 基本資料,分析模擬發生土石 二、水文、地質:經濟部。 三、地形:內政部。 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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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7-01-04
- 內容:
- (2)堆置區應參酌地形、地質環境狀況,視實際需要建妥臨時擋土設施。1)其容量之設計(長、深、寬),視工程性質、施工期間、現場之地形地質狀況及考量分次清淤等因素,予以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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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12-23
- 內容:
- 地質敏感區調查與建檔: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地礦中心)辦理地質敏感區調查,建置相關資料庫。應將可運用之防救災資源(人力、設備、物資、聯外道路資訊等)、土石流潛勢溪流、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及地質敏感區資料列冊建檔,並隨時更新資料。 經濟部(地礦中心) 地質敏感區調查 災害分析研判 8. 國科會(災防中心)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 災害分析研判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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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四、地形、地質與原設計不符。五、變更水土保持設施之位置。六、增減水土保持設施之項目。S≧1/1200 以現況地形圖套繪 6 環境地質圖 1/5000≧ S≧1/50000 7 基地地質圖 1/1000≧ S≧1/1200 8 基地土壤圖 1/5000≧ S≧1/50000 9 土地利用現況圖1/1200 以現況地形圖套繪 6 環境地質圖 1/5000≧ S≧1/50000 7 基地地質圖 1/1000≧ S≧1/1200 8 基地土壤圖 1/5000≧ S ≧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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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7-31
- 內容:
- 四)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包括環境地質、土壤、生態、氣象、水 文、土地權屬及其管理機關。環境地質: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及內政部營建 署地質資料庫,資料不足者,可用地表調查和航照判釋方式 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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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標題:
- 農路設計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31
- 內容:
- 三、農路之修築依地區地形、地質,並考量行車速率、行駛車輛種類及路線交通量,區分有農路一級、 邊 坡 (縱 比 橫) 地 質 普 通 土 軟 岩 硬 岩 5、側坡1:1 邊 坡 (縱 比 橫) 地 質 普 通 土 軟 岩 硬 岩 挖 方 1:0.1 邊 坡 (縱 比 橫) 地 質 普 通 土 軟 岩 硬 岩 挖 方 1:5、側坡1:1 邊 坡 (縱 比 橫) 地 質 普 通 土 軟 岩 硬 岩 挖 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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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2-09
- 內容:
- (二)未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鄰接自然均質坡度十五度以上且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者,應依其地質自境界線退縮如表一規定之距離。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者: 陡坡區之平均坡度 (θ) 地質 應退縮距離 (自坡頂緣內計或坡腳外計之範圍)以上複合坡度退縮距離表修正規定 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者: 地質 應退縮距離(自坡頂緣內計或坡腳外計之範圍) 未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