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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4-19
- 內容:
- 一、為改善山坡地跨越野溪之簡易橋梁及箱涵等構造物通洪斷面瓶頸,爰訂定本注意事項。山坡地跨越野溪之簡易橋樑及箱涵通洪斷面瓶頸改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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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4-19
- 內容:
- 為督導受委託或補助工程品質及進度,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委託或補助之工程,指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或各分署核定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督導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辦理。七、行文方式:督導結果、決定或決議事項,經各分署長核定後,函知執行機關及相關單位辦理,並副知本署。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各分署督導轄區委託或補助工程品質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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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1-31
- 內容:
- 成果審核及更正查定案件之受理及相關事項之辦理 。(三)縣(市)政府:1.查定結果之公告及通知事項。2.更正查定案件之彙轉,並協助提供近十年內有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三)查定工作注意事項:1.年度專案查定之執行:依地政單位提供之土地清冊、地籍圖等資料,由農村水保署訂定年度查定計畫,(三)查定結果公告通知作業注意事項:1.查定公告清冊內,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土地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準。(二)處理作業及注意事項如下:1.得申請更正查定之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1)更正查定採整筆土地辦理且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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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二、執行機關:本局所屬各分局(十、其他應辦理事項:(一)本年度計畫執行期間自計畫核定後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十九年度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研提注意事項(100.12.9停止適用)9點,原名稱「九十九年度農村再生發展輔助規劃研提注意事項」並修正為「九十九年度農村再生社區整體規劃研提注意事項」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水保農字第1001867504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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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建立富麗新農村之目標,特訂定本研提注意事項。二、 研提時程: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八)具其他特殊事項者十二、執行單位:(一)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計畫經費屬補助款,十七、其它遵行事項:(一)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相關工程之設計預算書審查、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九十九年度推動農村再生建設研提注意事項(102.2.22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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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標題: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共48頁 附表 vicky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推動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本局重新定位培根計畫訓練之機制,修正「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 注意事項」,計二十二點,農村再生培根計畫訓練模式將採雙軌制, 增訂本局及執行機關配合政策及推動所需之應辦理事項。(修正規定第二 十二點)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計畫目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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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考量第一項 註記事項未具物權性 質,亦非屬土地登記事 項,不宜於土地登記簿 辦理註記,爰予以刪 除。建 物資訊單一窗口服務 功能,內政部推行土地 參考資訊檔,訂有土地 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 以利各級政府機關建 置非屬土地法規定應 登記事項之土地或建 物相關資訊,提供相關 機關及社會大眾查詢 參考,亦可達到類同土 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 之使用管制目的,爰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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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8-21
- 內容:
- 一)山坡地範圍劃定之審議及現勘事項。(二)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之審議及現勘事項。五、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 (一)山坡地範圍劃定之 審議及現勘事項。 (二)山坡地範圍檢討變 更之審議及現勘事 項。 (一)山坡地範圍劃定之 審議及現勘事項。 (二)山坡地範圍檢討變 更之審議及現勘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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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政府得準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調處相關事項。進行調處時,得請該管地政機關或主管建築機關協助,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第十七條 1125014346號公告第12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政府得準用土地法第 三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調 處相關事項。 進行調處時,得請該管 地政機關或主管建築機關 協助,登記機關應 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 項欄加註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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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24
- 內容:
- (二) 其他注意事項1. 如災害地點位於公路旁,需註明其所在位置之公路里程相對位置。 (二)其他注意事項 1. 如災害地點位於公路旁,需註明其所在位置之 公路里程相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