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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漁、牧、水土保持、農田水利、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等設施、辦公廳舍之耐震能力及其維護管理,建立重要農、林、漁、牧、水土保持、農田水利、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等設施之緊急搶通修機制。(5)森林遊樂區、林場:林業及自然保育署。(6)畜牧場:畜牧司。(7)儲糧設施:農糧署。辦公廳舍災損情形及農、林、漁、牧、水土保持、農田水利、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等設施與農產品災損。動員各類志工,協助安置休閒農場、森林遊樂區遊客、外籍漁工。(三)地震災後復原措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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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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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二) 工業區、河川區、森林區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四) 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項目及面積,並應檢附相關經營實績。(二) 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項目、計畫及面積。(三) 設施計畫表,及設施設置使用目的及必要性說明。(二) 工業區、河川區、森林區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其餘農業用地須供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設施面積不列入計算:一、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設置之設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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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三、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二、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三、都市計畫保護區。第6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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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使用土地如屬森林區應加會林務機關;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內,應加會觀光旅遊機關(單位);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應加會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 理由: 承辦人 科長 局(處)長 註 1 : 使用土地如屬森林區應加會林務機關;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內,應加會觀光旅遊機關(單位);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應加會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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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四) 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特定專用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審查規範,依其規範應留設綠地或保育地等,其具有隔離效果者,依其規定辦理;是否有其他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事項 林 業 是否涉及森林法規定之辦理程序 漁 業 是否位於現有或規劃中之養殖漁業生產 區 水 土 保 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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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但位屬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二、其他林業設施:指供作森林經營管理,或自產森林主產物、副產物之生產、加工或其他與林業經營有關之設施使用。第十七條 林業設施不作為經營管理森林使用時,應恢復作原來造林植生使用。一公頃畜牧設施 一、工業區、森林區及河川 合計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 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九 百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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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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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一、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 備註 農業 一 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或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 土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作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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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應敘明主要經營方向為花卉園藝、果園、牧野、養畜、森林或其他主要休閒農業經營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