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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第 64 條 秘書處 1.聯合國秘書長應為本公約締約國會議提供必要之秘書處服 務。 2.秘書處應: (a)協助締約國會議進行本公約第 63 條所定之各項活動, 並為締約國會議之各屆會議進行安排和提供必要之服務 ;協助各締約國向締約國會議提交本公約第 63 條第 5 項和第 6 項所定之訊息;及 (c)確保與相關國際和區域組織秘書處之必要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