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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第 9 條第七條之信託,應以財產所有人為委託人,訂定書面信託契約,並為財產權之信託移轉。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欲為指示者,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始得為之。二、受託人除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依前項規定為指示或為繳納稅捐、規    費、清償信託財產債務認有必要者外,不得處分信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