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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第三項所稱不動產,指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第 13 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債權,段所定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以登記機關(構)登記資料之登記日期及登記原因為準;未登記者以事實發生之時間及原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公職人員之申報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完成審核後三個月內,送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原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將原申報資料送交新受理申報機關(構)。第 24 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公職候選人資格經該管選舉委員會審定不符規定者,其申報資料之處理準用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 62.
    題:
    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三)陳情請願預警資料:      1.屬本機關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依本要點第五點(一)、(二)    非屬本機關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通報即      (四)重大陳情請願事件及其預警資料,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      ,
  • 63.
    題: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時,應即針對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    書等相關資料詳予研究,切實檢討有無應予懲戒或懲處之情事,簽報    機關長官追究行政責任,各機關政風機構於簽報機關長官追究本機關員工行政責任時,應同時    檢具有關資料,陳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列管考核。
  • 64.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獎勵廉能楷模實施要點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三)主動提供資料,因而偵破重大政風案件有功。(四)執行業務防弊措施或採購及營繕工程工作,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  表內各欄務請詳實填寫,優良事蹟應具體(五百字以內),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提供審查。 三、本表內容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應請依規定注意保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 65.
    題: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六、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循級陳報至所隸屬     行政院政風機構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彙整轉法    務部廉政署查考。八、各機關登錄之請託關說資料,經法務部廉政署或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    風機構篩選分析,    依本要點登錄資料應保存十年。
  • 66.
    題:
    廉政署廉政法規資料庫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廉政署廉政法規資料
  • 67.
    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之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
  • 68.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第 7 條總統、副總統、行政、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第 16 條申報人喪失第二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其申報之資料應保存五年,期滿應予銷毀。
  • 69.
    題:
    國家機密保護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第 8 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注意其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有無一併核定之必要。第 19 條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其存置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或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 70.
    題: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a)公開發送採購程序及契約之資料,包括招標文件與決標 相關資料,使潛在投標人有充分時間準備和提交投標書 ; (b)事先確定參加政府採購之條件,情使公眾瞭解政府行政部門組織 之結構、運作及決策過程,並在考慮保護隱私和個人資料 之情況,使公眾瞭解與其有關之決定和法規; (b)以利於公眾與主管決策機關間之聯繫 ;及 (c)公布資料,其中得包括政府行政部門貪腐風險問題之定期 報告。並在適當之情況允 許不揭露或限制揭露有關其身分和所在地之資料; (b)訂定允許以確保證人和鑑定人安全之方式作證之取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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