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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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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水保局臺北分局 110年「企業誠信暨採購廉能座談會」成果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6-01
    容:
    臺北分局並邀集採購業務員工及業務往來廠商、NGO或地方團體等外部人員共同座談與意見交流,總計參加機關同仁計62人、廠商團體33人、學者專家5人,合計100人。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原則禁止與公職人員所 「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補助或交易;但 為求實務彈性,法規有例外共6款情形可以補助 或交易,不過仍須履行利益衝突身分公開揭露義 務。
  • 32.
    題:
    (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表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5-31
    容:
    事後公開】:本表由機關團體(農村水保署或各分署)填寫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2) 表2: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
  • 33.
    題: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相關單位    或他機關 (構) 、團體、個人查詢並調借有關卷證。   (二) 受查詢機關 (構) 、團體、個人之說明資料。十四、審查結果如發現受查詢之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      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應填具裁罰陳報單 (
  • 34.
    題: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
  • 35.
    題: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或    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36.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第 8 條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本法之查核時,除得依法向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外,應予申報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37.
    題: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涉及機關團體人員考績、考核、獎懲及相類似之人事措施:十萬 涉及同一機關團體內之調動及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二十萬元。    涉及同一機關團體內之陞遷及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二十萬元。    涉及機關團體依據或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   涉及機關團體約聘、約僱人員之聘用、約僱:三十萬元。     
  • 38.
    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住居所;其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管理人之團體者,其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 
  • 39.
    題:
    監察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涉及機關團體人員考績、考核、獎懲及相類似之人事措施:十萬 涉及同一機關團體內之調動及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二十萬元。    涉及同一機關團體內之陞遷及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二十萬元。    涉及機關團體依據或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   涉及機關團體約聘、約僱人員之聘用、約僱:三十萬元。     
  • 40.
    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第 7 條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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