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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法規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第 1 條本辦法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1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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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第 7 條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查核之範圍、方法及比例另於審核及查閱辦法定之。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申報財產有無不實、辦理財產信託有無未依規定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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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標題:
- 國家機密保護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前項閱覽及答復辦法,由立法院訂之。第 23 條依前二條或其他法律規定提供、答復或陳述國家機密時,應先敘明機密等級及應行保密之範圍。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其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依本法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