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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 (二)從事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具有具體事實 (三)主動提供資料,因而偵破重大政風案件有功。(四)執行業務防弊措施或採購及營繕工程工作,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 勵廉能楷模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件)一份,函送本會政風室彙辦 主任、政風室主任、法規會執行秘書組成評審小組,並由副主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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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機關,其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 人員;機關首長延不指定者,由上級機關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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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標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 會計、審計、第 15 條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前條所定之罰鍰,受監察院查詢者,由監察院處罰之;受法務部或政風機構查詢者,由法務部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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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年 01 月 29 日第 1 條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第 3 條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 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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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標題: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法規名稱: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第 1 條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其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第 2 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第 3 條本條例所稱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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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標題:
-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五、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六、政風機構組織、人員管理之擬議及執行。七、法務部部本部政風業務之辦理。八、其他廉政事項。本署執行前項第四款所定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其為薦任職以上人員者,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