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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六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依下列各 目之一之土地區域: (一) 未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未依 四、河口區:指沿陸地所定之河川區 域線與海岸高潮線之銜接處沿海 岸向河川兩岸外推距一定距離 (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 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 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 於下列地區: 一、 第三十九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河口 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其範 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計畫 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分之一,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依下列各 目之一之土地區域: (一) 四、河口區:指沿陸地所定之河川區 域線與海岸高潮線之銜接處沿海 岸向河川兩岸外推距一定距離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 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 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 於下列地區: 第三十九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河口 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其範 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計畫第六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依下列各目之一之土地區域: (一) 未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未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六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依下列各目之一之土地區域: (一) 未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未依本法第八 四、河口區:指沿陸地所定之河川區域線與海岸高潮線之銜接處沿海岸向河川兩岸外推距一定距離(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於下列地區: 一、堤外堤防堤腳、 第三十九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其範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計畫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分之一,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依下列各 目之一之土地區域: (一) 四、河口區:指河川區域線與海岸高 潮線銜接處向臨海面延伸至一百 五十公尺之區域,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 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 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 得位於下列地區: 第三十九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河 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 其範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 計畫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分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依下列各 目之一之土地區域: (一)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六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依下列各 目之一之土地區域: (一) 未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未依 四、河口區:指沿陸地所定之河川區 域線與海岸高潮線之銜接處沿海 岸向河川兩岸外推距一定距離 (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 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 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 於下列地區: 一、 第三十九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河口 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其範 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計畫 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分之一,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六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依下列各 目之一之土地區域: (一) 未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未依 四、河口區:指沿陸地所定之河川區 域線與海岸高潮線之銜接處沿海 岸向河川兩岸外推距一定距離 (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 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 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 於下列地區: 一、 第三十九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河口 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其範 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計畫 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分之一,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六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依下列 各目之一之土地區域: (一) 未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 四、河口區:指沿陸地所定之河川 區域線與海岸高潮線之銜接處 沿海岸向河川兩岸外推距一定 距離(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 川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 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 不得位於下列地區: 一、堤外堤防堤腳、 第三十九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 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 域,其範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 治理計畫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分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