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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言;主管機關採取緊急處理時,有礙防洪、排水、灌溉、其他水資源保護或水利設施。七、其他有妨礙公共安全事項。所稱水土保持細部計畫,指配合區域性農業發展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公共設施及其維護計畫。四、區域內土地能積極實施適當水土保持處理,推行機械化經營與公共設施興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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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採取土石、堆積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五、建築用地之開發。六、公園、森林遊樂區、第十四條 政府為實施山坡地保育、利用,興建公共設施之需要,得徵收或收回左列土地:一、私有地。第十五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得令其停工,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致生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或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