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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支出。應包括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構想、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並得提出具發展特色之推動項目。主管機關得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予以補助;其種類如下:一、農村社區內老舊農水路修建。二、農村社區照顧服務設施。三、自用自來水處理及水資源再利用設施。四、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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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 標題:
-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標示牌統一規定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2-11
- 內容:
- 單位) 電話 工程概要 概述基地面積、工程範圍、水土保持設施及數量等。電話 施工廠商 電話 工地負責人 電話 民眾通報專線 主管機關(單位) 電話 工程概要 概述基地面積、工程範圍、水土保持設施及數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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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2)無用設施之減量處理。(3)生態保育及環境景觀維護。3.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4)社區環境及公共設施改善維護。(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1. 污水生態池、埤塘等景觀生態設施。3. 生產、居住基礎設施。4. 窳陋地區改善、意象塑造及閒置空間再利用。 公廁設施、涼亭設施、眺望設施、標示解說設施、登山及健行步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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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 標題: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完成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課程、社區整體發展構想(含構想圖)、土地分區及設施規劃(初步構想及示意圖)。完成僱工購料或活 化活動實作課程、社區整體 發展構想(含構想圖)、土地 分區及設施規劃(初步構想 及示意圖)。檢核點:完成僱工購料或活 化活動實作課程、社區整體 發展構想(含構想圖)、土地 分區及設施規劃(初步構想 及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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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興建臨時通路或設施時,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之限制,並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興建前項臨時通路或設施,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第五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得經該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搶通或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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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但有關結構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但有關結構 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 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 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理, 並依規定簽證負責。但有關結 構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 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辦 理,並依規定簽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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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24
- 內容:
- (四) 交通設施災情勘查:交通部。(五) 人員傷亡、避難收容及救助調查:3) 保全對象(民宅建物、公有建物、公共設施、農林用地等)。(4) 疏散避難情況(疏散時間、人數、避難地點等) 災損統計(民宅建物、公有建物、公共設施、農林用地、人命、房屋、道路毀損統計、既有工程設施損壞情形等)。2. 災區資料收集分析(包括災區水文氣象環境資料及災害資料、歷史災害、構造物設施現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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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13
- 內容:
- 單位之公有或管有土地者,依「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其他機關單位之公有或管有土地者,依「辦理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無償提供 (以下簡稱該單位)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計畫名 稱: )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其設施使用面 積約為 平方公尺,土地使用期限自中華民國○○○年○○ 月○○日起 年(需至少5年) 三、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應供公眾使用,不得為私人專用,爰該設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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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9
- 內容:
- (2)社區環境及公共設施改善維護。(3)無用設施之減量處理。(4)生態保育及環境景觀維護。 污水生態池、埤塘等景觀生態設施。3. 生產、居住基礎建設改善。4.公園、綠地、廣場、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8.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與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9.水土保持、防災設施及緩衝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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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4
- 內容:
- 為辦理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強化工程提報及審查流程之明確性,特訂定本作業要點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座 高 長 公尺 □防砂設施 座 高 長 公尺 □箱涵 座 高 寬 長 公尺 □生物通道或逃脫設施 處 寬 長 公尺 □其他:(請填工法、計價單位、數量) 座 落 □一般山坡地 □林班地、□護岸 高 長 公尺 □固床工 座 高 長 公尺 □防砂 設施 座 高 長 公尺 □ 箱涵 座 高 寬 長 公尺 □ 生物通道或逃脫設施 處 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