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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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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9-09
    容:
    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經同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之專業技師簽證後,由當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實施。得以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 替水土保持計畫,經同法 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之 專業技師簽證後,由當地 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 及監督實施。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先 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 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經同 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 之專業技師簽證後,由當 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 核及監督實施。
  • 72.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經同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之專業技師簽證後,由當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實施。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並函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替水土保持計畫,經同法第 六條及第六條之一之專業 技師簽證後,由當地水土保 持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實 施。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 計畫,經同法第六條及第六 條之一專業技師簽證後,由 當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 核及監督實施。變更建築物設備 內容或位置者,得由建 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 一、 查本法一百十一年六月 十五日修正公布,
  • 73.
    題:
    農業部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5-13
    容:
    (二)相關專業技師一人。(三)本部代表一人。(四)農村水保署代表一人。
  • 74.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抽查山坡地開發案件臨時防災措施執行計畫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8-03-24
    容:
    增訂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抽查,理由同第二點說明 二、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適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規模之案件無需專業技師 簽證,爰酌作文字修正。
  • 75.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含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8-31
    容:
    (專業技師簽證)第十三條 依本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所為之簽證,應檢附技師證書、執業執照等影本;屬各級政府機關、需由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監造者,主管機關應邀請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監造技師備妥監造紀錄到場說明。二、未依本法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規定由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監造或經承辦監造技師函告主管機關終止監造者。
  • 76.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3-07-31
    容:
    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四、其他專業技師: 執業機構: 電話: 住、居所:市)技師 公會會員證影本) 四、其他專業技師: 執業機構: 電 話: 住、居所: 電 話: 傳 真:附執業執 照及當地省(市)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四、其他專業技師: 執業機構: 電話: 住、居所: 電話:附執業執 照及當地省(市)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四、其他專業技師: 執業機構: 電話: 住、居所: 電話:附執業執照及 當地省(市)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四、其他專業技師: 執業機構: 電 話: 住、居所: 電 話:
  • 77.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25
    容: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三、審查委員應具水土保持相關之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三、審查委員應具水土保持相關之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 。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 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 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審查委員與水土保持 義務人、簽證專業技師有 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 78.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相關專業技師科別認定)第五條 (刪除)(特殊專業技術之簽證)第六條 (刪除)第二章 一般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宜農宜牧山坡地之界定)第七條 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宜農、
  • 79.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簽證)第六條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前條所指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其承辦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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