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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經農業部或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理必要之工程, 敬陳 總工程司 主任秘書 副署長 副署長 署 長 序 號 (優先順序) 工 程 名 稱 縣市 鄉鎮 工 程 內 容 預估經費 (仟元) 執行單位 敬陳 總工程司 主任秘書 副 署 長 副 署 長 署 長 序 號 (優先順序) 工 程 名 稱 縣市 鄉鎮 工 程 內 容 預估經費 (仟元) 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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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請面積十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署長兼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依第三點建立之名單,逐案簽請署長核定。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或為變更參考名單由承辦業務組於每年十一月底前簽報署長核定;必要時,得另專案辦理 。申請面積十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署長兼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公尺依第三點建立之名單,逐案簽請署長核定。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或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