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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題: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19-05-20
    容:
    無人載具光達掃描呈現之影像特徵, 以及現地地質調查結果顯示,研究區已崩塌面積約9. 計畫背景 近年來科技部、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與林 務局陸續投入大量之人力與資源進行本島大規模崩塌潛勢發生根據中 央地質調查所 1/50,000三星圖幅,本研究區域位於廬山層清水湖段 及仁澤段之間觀測科技整合研究 前期成果綜整 無人機光達掃描 及地質調查作業 遙測影像判釋、現地調查 、井孔鑽探與監測系統 四、 無人機光達掃描及地質調查作業 (一) 無人機光達掃描 本計畫使用無人機載雷射掃瞄獲取資料,
  • 62.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含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格式)(93.8.31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環境地質資料庫,及其他相關專業、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其他相關工程技術規範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作相關試驗,並附基地地質圖;含: 岩性地質((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 地質資料、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環境地質資料庫,及其他 相關專業、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其他相關工程技術規範進行 基地地質調查及作相關試驗,並附基地地質圖;含: ○ 1 岩性地質((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環境地質資料庫,及其他相關專業、學術機構之資料;
  • 63.
    題:
    農業部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4-24
    容:
    (七) 勘災技術協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七)勘災技術協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經濟部地 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 64.
    題:
    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12-23
    容:
    地質敏感區調查與建檔: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地礦中心)辦理地質敏感區調查,建置相關資料庫。
  • 65.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含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8-31
    容:
    (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環境地質資料庫,及其他相關專業、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其他相關工程技術規範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作相關試驗,並附基地地質圖;含: ①岩性地質(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除前開說明內容外,應另冊檢附依地質法相關規定及格式製作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環境地質資料庫,及其他相關專業、學術機構之資料;資料不足者,可用地表調查和航照判釋方式調查之)
  • 66.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3-07-31
    容:
    環境地質: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及內政部營建 署地質資料庫,資料不足者,可用地表調查和航照判釋方式 調查之。環境地質: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 及內政部營建署地質資料庫,資料不足者,可 用地表調查和航照判釋方式調查之。環境地質: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 及內政部營建署地質資料庫,資料不足者,可 用地表調查和航照判釋方式調查之。
  • 67.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25
    容:
    (三)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無者免):開發基地位屬地質敏感區內者,其水土保持計畫應依地質法規定,納入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作為審查參據。(三) 水土保持計畫(包括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於核(審)定時,府機關興辦公共工程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水土保持計畫(含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及其變更設計。 (三)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無者免):開發基地位屬地質敏感區內者,其水土保持計畫應依地質法規定,
  • 68.
    題: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8-06
    容:
    nbsp;節  地質調查第 27 條(工程地質調查)工程地質調查係對調查計畫區及其影響範圍內之岩性地質,含岩層、地質構造、地質作用及未固結地質,含表土層、填土、崩積層等,進行調查並分析其對工程之影響。位於地質敏感區者,其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依地質法相關規定辦理。第 28 條(工程地質調查項目)工程地質調查應包括下列項目:一、土壤及岩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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