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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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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6-01-12
    容:
    □係為農路,已將勘查結果移請縣市政府辦理 (5) □建議列入本次災害緊急搶通修或復建工程4) □係為農路,已將勘查結果移請縣市政府辦理 (5) □建議列入本次災害緊急搶通修或復建工程 緊急搶通修工程 □係為農路,已將勘查結果移請縣市政府辦理 (5) □建議列入本次災害緊急搶通修或復建工程 緊急搶通修工程 □係為農路,已將勘查結果移請縣市政府辦理 (5) □建議列入本次災害緊急搶通修或復建工程 緊急搶通修工程 □係為農路,已將勘查結果移請縣市政府辦理 (5) □建議列入本次災害緊急搶通修或復建工程
  • 552.
    題:
    95年度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作業要點(96.2.15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5-09-14
    容:
    各縣(市)政府應彙整申請提案,統籌辦理初審,審查小組應由各縣市政府景觀總顧問協助府內幕僚單位邀集學者專家、府內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及主管機關代表,合計至少7人組成,學者專家連同景觀總顧問之審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1/2。
  • 553.
    題:
    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12-23
    容:
    林業保育署、w:水利署、tp:臺北市政 府、sr:石門水庫管理局、fr:翡翠水庫管理局)林業保育署、w:水利署、tp:臺北市政府、 sr:石門水庫管理局、fr:翡翠水庫管理局)f:林業保育署、w:水利署、tp:臺北市政府、sr: 石門水庫管理局、fr:翡翠水庫管理局) 附件一 表PR10農村水保署、林業保育署、w:水利署、tp:臺北市政府、sr: 石門水庫管理局、fr:翡翠水庫管理局)f:林業保育署、w:水利署、tp:臺北市政府、sr: 石門水庫管理局、fr:翡翠水庫管理局) 表PR11 OO縣(
  • 554.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含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8-31
    容:
    二、直轄市政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三、縣(市)政府得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 555.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安全管理要點(106.07.10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3-06-25
    容:
    二、本要點應用範圍:由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民政局取得戶役政資料媒體,轉供本局做為土石流防災疏散路線資訊建立使用。三、本局對由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民政局提供之戶役政資料媒體,應依本要點規定存放於本局資訊機房內並列管之,非經主管核可,不得攜出機房。七、本局其他系統須使用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民政局提供之「戶役政資料媒體」資料者,均依照本要點辦理。
  • 556.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因應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重機械待命緊急作業方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3-06-10
    容:
    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彙整審查,再由縣市政府函報本署所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審定後,由分署報本署核定。進駐時機:(一) 由公所向分署提出申請,獲准後進駐,並副知縣市政府。(二) 分署視實際需要轉知公所申請,公所獲准後進駐,並副知縣市政府。二)每年三月底前由公所選 定地點後,提送直轄市、 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 市政府)彙整審查,再由 縣市政府函報本局所轄 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審 定後,由分局報本局核 定。
  • 557.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7-25
    容:
    鄉(鎮、市、區)公所執行之工程從其縣市政府之規定。2. 本署所屬分署執行工程費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年度計畫辦理□(4)係為農路,已將勘查結果移請縣市政府 辦理□(5)建議列入本次災害緊急搶通修或復建工程 緊急搶通修工程 18 建議搶通(自行監辦;鄉(鎮、市、區)公所執行之工程從其縣市政府之規定。 2.政府執行工程費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自行監辦;鄉(鎮、市、區)公所執行之工程從其縣市政府之規定。
  • 558.
    題:
    「農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93.12.3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11-06
    容:
    五、申請單位:縣市政府。 六、補助(受益)對象 (一)主體計畫補助(受益)如附件一)依循行政程序報請申請單位縣市政府彙辦,申請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簽註意見及排列申請案件優先次序, □縣市政府 □公所 □農(漁)會 □農(漁)民 二、輔導計畫 □1. □縣市政府 □公所 □農(漁)會 □社區發展協會 □財團法人 □農企業 □農(漁)民 總計 主辦單位 計畫內容摘要 優先 次序 縣市政府簽註意見 □同意照案提送 理由: □同意部分修正後提送 理由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 559.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推挖土機作業管理要點(106.07.0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26
    容:
    土機作業之預算則由本局會同各分局就其工作區域(含縣市政府執行部分)年度工作計畫及改善農業經營條件需要編定。十六、推(挖)土機作業費,應由施工單位(含縣市政府)各現場工作人員依實際施工時數負責按月收繳分局帳戶,並發給收據。水土保持勘查結果通知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書」,向施工單位(本局所屬分局或該管縣市政府)辦理。
  • 560.
    題: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4
    容: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事項: 1.養護計畫之審 核。 2.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鄉 鎮縣轄市及區公所,為 養護農路,應禁止下列 事項: (一)擅自挖掘損壞路 基、路面。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 導鄉鎮縣轄市及區公 所,辦理養護工作。鎮、市、區) 公所,每年應視實際需 要籌措或編列農路養 七、本會、直轄市、縣市政 府、鄉鎮縣轄市及區公 所,每年應視實際需要 籌措或編列農路養護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修正 名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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