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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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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1.
    題:
    辦理流域治理與生態檢核論壇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2-04-07
    容:
    4月7日本分局假國立臺南大學舉行「流域治理與生態檢核論壇」,以促進流域及河溪治理發展,持續與關注團體及社會大眾進行對話,內容包括「可調式防砂壩在治理工程上的應用」、「國土綠網、里山倡議與生態檢核」、「河溪網對治理工程的期許及前瞻」
  • 532.
    題:
    111年(第十二屆)大專生洄游農村競賽辦法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2-03-18
    容:
    駐村地點:需位於農村社區,可與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 青年團隊、農民團體等合作,相關社區資料可至「農 村 再生歷程整合發展平臺」 (https://ep. 此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單位名稱) (合作組織或團體如未設址於該駐村地點,需請駐村地點之在地組織或村里長共同簽署) 印 第 頁,共 11頁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 533.
    題:
    「111年青年回留農村創新計畫」入選名單公告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3-17
    容:
    一、本計畫推動重點係針對農民團體、財團法人、依法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或社會團體跨域合作所設定之經營目標,鼓勵導入青年人力,協助建立經營模式及規劃執行方案及發展策略,以創造農村三生新價值及特色亮點等區域發展。
  • 534.
    題:
    水保局化身國際農村大使 用「島嶼幸福餐桌」帶外籍生進行餐桌上的生態旅遊
    資料來源:
    新聞稿
    發布日期:
    2022-03-02
    容:
    今(2)日是臺灣美麗的春天開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受公民團體臺灣飲食設計中心邀請,於「2022 國際永續飲食交流會」中化身「國際農村大使」,結合臺灣生態廚師以「島嶼幸福餐桌」帶外籍生進行餐桌上的生態旅遊外,
  • 535.
    題:
    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部分條文。附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2-10
    容: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委任所 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第三十四條 水土保持施工,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完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十日前,第一項之檢查,主 管機關得視需要委任所 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 (構)或團體辦理。第一項之檢查,主 管機關得視需要委託相 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 理。
  • 536.
    題:
    國道泰安服務區新賣點 山守現道之驛優質農產直賣所
    資料來源:
    新聞稿
    發布日期:
    2022-01-15
    容:
    道之驛的設置,除了讓山守現「守護農村、守護環境、守護希望」的理念得以實踐,更是搭建起農村產業與企業團體客戶接軌的管道,期望透過產、官、企多方聯手,創造多贏的合作機會!
  • 537.
    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第 7 條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 538.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產信託有無未依規定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監察院及法務部並得透過電腦網路,請求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提供必要之資訊,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受查詢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受請求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提供或提供不實資訊者,亦同。
  • 539.
    題:
    國家機密保護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暨依法令或受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 (構) 之不名譽行為。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個人或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者,以其所爭取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國家機密之核定而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為限。
  • 540.
    題: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及各國應相互合作,並應有政府 部門以外個人與團體之支持及參與,如民間社會團體、非政府組織和社區 組織,爰此方面之工作始能有效, 尚銘記公共事務及公共財產之妥善管理、公平、盡責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原則,在其能力所及之 範圍內採取適當措施,推動政府部門以外之個人及團體, 如公民團體、非政府組織與社區組織等,積極參與預防和 打擊貪腐,並提高公眾認識貪腐之存在、根源、嚴重性及 其所構成之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