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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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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1.
    題: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01-20
    容:
    其餘委員由本部人員三人及外聘農業、財務、市場、管理及農村社區產業企業相關領域之專家十人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 部 人員三人及外聘農業、財務、市場、管理及農村社區產業企業相關領域之專家十人擔任之。由本會指派代表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人員三人及外聘農業、財務、市場、管理及農村社區產業企業相關領域之專家十人擔任之。
  • 50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劃設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3-10-08
    容:
    四、審查會之召開方式如下:(一)審查成員應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
  • 503.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107.01.3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3-01-02
    容: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 504.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固定式土石流觀測站建置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9-01
    容:
    複評作業由本署土石流防災中心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辦理現地勘查,並撰寫評估報告,其內容應含站址選定及儀器設備初步規劃。 複評作業由本署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辦理現地 勘查,並撰寫評估報告,其內容應含站址選定及儀器 設備初步規劃。 複評作業由本署邀集相 關單位及專家學者辦理 現地勘查,並撰寫評估報 告,其內容應含站址選定 及儀器設備初步規劃。 複評作業由本局土石流 防災中心邀集相關單位 及專家學者辦理現地勘 查,並撰寫評估報告,其 內容應含站址選定及儀 器設備初步規劃。
  • 505.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100.8.16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8-16
    容:
    五、本小組得針對本局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舉辦政風座談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 506.
    題: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106.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4-22
    容:
    具文化保存潛力及保存維護共識基礎者,得協商文化單位確認權責,由具有文化相關領域專家參與計畫,協助輔導其相關補助及文化保存作業。5、本款各類申請案之執行單位得結合生態保育相關領域專家參與。六、相關書件格式:(一)社區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需求表」如附件一。 分局得邀集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辦理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初審作業;分局辦理初審作業,應邀請相關單位、社區組織代表及社區居民,辦理現場實勘。
  • 507.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工作小組設置要點(110.5.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3-24
    容:
    本工作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地方政府或學者專家列席。五、本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處理本工作小組事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但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七、本工作小組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 508.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推動小組設置要點(110.5.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3-24
    容:
    本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地方政府或學者專家列席。五、本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推動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相關幕僚作業,由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但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七、本推動小組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 509.
    題: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12-31
    容:
    應邀集下列人員組成十一人至十五人之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一、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之專家學者至少六人。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 510.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工程輔導小組暫行作業要點(106.6.14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12-03
    容:
    名單另列)除依本局工程類別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外聘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本局、所屬各分局、退休資深人員及相關領域中具下列資格之一人員遴選之:水利、水保、建築、植生、園藝、機電及環工領域之學者專家。前項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未能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中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局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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